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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甘肃某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某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采矿许可证进行了查封。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