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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赵亚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赵亚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号迤**幢-292。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委派葛少普为代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升,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赵亚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建锦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慧娟书记员  李心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