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杨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成,杨国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569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发,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李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国福,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成、杨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