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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淑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淑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8民初411号原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大道A03区公建七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海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继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范淑兰,女,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淑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5.14元,减半收取6417.57元,由原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文红人民陪审员  王宏亮人民陪审员  郑仁法法官 助理  吴彬彬书 记 员  冯长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