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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朴哲秀与金松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哲秀,金松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朴哲秀,南,1964年6月11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金松锡,男,1963年3月23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朴哲秀与金松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孙道群执行员  朱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