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朴哲秀与金松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哲秀,金松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朴哲秀,南,1964年6月11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金松锡,男,1963年3月23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朴哲秀与金松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孙道群执行员 朱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