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银煜明与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煜明,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08号原告银煜明,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银煜明与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煜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煜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煜明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50元,保全费人民币4170元,合计人民币9620元,由原告银煜明承担。审 判 长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