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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利珍诉戴东平等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利珍,戴东平,戴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602号申请人:于利珍,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戴东平,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戴剑平(曾用名戴平),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利珍与被申请人戴东平、戴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戴东平、戴剑平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戴东平、戴剑平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于利珍位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房产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090****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