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岩刚与李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岩刚,李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658号原告:史岩刚,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涛,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鑫,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倩,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女,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岩刚与被告李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岩刚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岩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