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冯耀兰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兰,任立功,王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530号原告:冯耀兰,女。原告:任立功,女。被告:王秀华,女。原告冯耀兰、任立功与被告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段跃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秀华偿还借款100000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承诺2017年2月15日偿还,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耀兰、任立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冯耀兰、任立功。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中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