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德红、钟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红,钟良林,王传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吕德红,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庆元县。被执行人钟良林,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庆元县。被执行人王传姿,女,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德红与被执行人钟良林、王传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良林、王传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德红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3663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钟良林、王传姿的存款、车辆、工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6执600号吴永香与被执行人钟良林、王传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钟良林、王传姿在建设银行、庆元农信社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良林、王传姿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新居6幢2单元401室的房产,该房产本院另案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良林名下车牌号为浙K×××××(已拍卖,本案受偿纠纷款人民币1995元)、浙K×××××(已上网布控)的汽车;冻结了执行人钟良林所有的庆元县良林工贸有限公司、庆元县兴林中药材专业合作社40万元(20﹪)、庆元县大森林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60万元(60﹪)的股权,无法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钟良林、王传姿尚欠申请执行人吕德红纠纷款人民币34642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出入境通报备案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可向我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6执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