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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向代中申请执行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代中,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向代中,男,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老庙村。被执行人:陈杰,男,户籍地简阳市丹景乡张家沟村。本院在执行向代中与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除银行有部分存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杰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向代中赔偿款15000元,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支付向代中赔偿款2000元,直到生于全部赔偿款及陈杰应付的诉讼费共计43800元支付完毕为止。向代中自愿放弃剩余损失及迟延履行金,案件执行费由陈杰支付。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庾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