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维忠与苏东方、苏凤香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维忠,苏东方,苏凤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维忠,男,1964年7月6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东方,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凤香,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再审申请人张维忠因与被申请人苏东方、苏凤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维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武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