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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1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军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军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288-1号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西区民族大街以西、建设路以北,纬二路以南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苏义学,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平,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城支行客户经理,住平罗县星海花园小区23-2-201室,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军保,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金顺花园小区18-1-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军保、秦兴玲、尤建军、许婷、任晓利、陆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军保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城支行账号×××中的存款7098元予以冻结;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军保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城支行账号×××中的存款709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余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