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欢与陶章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陶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欢,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陶章宏,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章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章宏在中国工商银行13×××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