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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鹏、马盘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马盘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5刑初39号公诉机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鹏,又名魏丫丫,男,生于1995年12月15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身份证号码6205251995********,无业,初中文化,住本县张家川镇康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马盘舍,绰号“斑斑”,男,生于1994年2月16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身份证号码6205251994********,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张家川镇东关村*组**号。2012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鹏、马盘舍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兰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鹏、马盘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魏鹏、马盘舍在张家川县张家川镇公园路篮球场,趁被害人吴清选打篮球之际,由马盘舍负责看人,魏鹏盗得吴清选放在篮球场1号场地北栏杆底下上衣口袋里面价值1049元的白色魅族MX4手机一部,二人修改了吴清选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上的支付密码,将微信账户内的787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他人提现,所获赃款二人均分后用于购买毒品等。魏鹏将盗得的手机出售给田金生,所得赃款1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同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魏鹏、马盘舍在张家川县张家川镇公园路篮球场,趁被害人杨文瑞打篮球之际,由马盘舍负责看人,魏鹏盗得杨文瑞放在篮球场2号场地北栏杆底下上衣口袋里面价值962元的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马盘舍将该手机出售给马强,所获赃款100元挥霍。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同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魏鹏、马盘舍在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城北路的启华包子店内吃包子时,魏鹏发现桌子上放有一部手机,遂将此事告诉马盘舍,后由马盘舍负责掩护,魏鹏盗得被害人王秀玲价值980元的VIVOX5Max+手机一部;魏鹏将该手机出售给马有素,所获赃款325元用于购买毒品等。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同年2月1日6时许,被告人魏鹏在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城南路的兄弟联网咖,趁被害人周杰在电脑桌上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1600元的金色OPPOR7sPlus手机一部,后魏鹏将该手机出售给马有素,所获赃款700元用于购买毒品等。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同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魏鹏来到张家川县张家川镇解放西路好又多超市内,盗得被害人马晴放在收银台上价值1656元的玫瑰金色OPPOA59m手机一部,后魏鹏将该手机出售给马有素,所获赃650元用于购买毒品等。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魏鹏伙同马盘舍先后3次窃得他人财物价值10861元,单独作案2起,窃得他人财物价值3256元,共计14117元;被告人马盘舍伙同魏鹏先后3次窃得他人财物价值10861元。另查明,被告人马盘舍的家属在侦查阶段退赔被害人吴清选经济损失3935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魏鹏的家属在公诉阶段缴纳退赔款39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销售发票、现场检测报告、涉案物品发还清单、收条、领条,证人闫纪刚、张利东、何军、毛小军、李平平、王好娃、马有素、田金生、马强、马志东的证言,被害人吴清选、王秀玲、周杰、马晴、杨文瑞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以及被告人魏鹏、马盘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鹏、马盘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魏鹏伙同马盘舍盗窃作案3起,单独作案2起,窃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盘舍伙同魏鹏盗窃作案3起,窃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支持。魏鹏、马盘舍在共同作案中,相互配合,分工明确,属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所获赃物已全部追回,赃款已退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二被告人为了吸食毒品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被告人马盘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二、退赔款3935元发还被害人吴清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应录审 判 员  武向明人民陪审员  李峰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妥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