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志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白志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591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苏力特。地址:和林县城关镇新民街南。委托代理人西建辉,法律办公室主任。被告白志强,住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志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仝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郑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