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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文继辉与被告戴朝隆、被告贾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继辉,戴朝隆,贾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113号原告:文继辉,男,汉族。被告:戴朝隆,男,汉族。被告:贾丽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继辉与被告戴朝隆、被告贾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继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继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继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38元、征收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文继辉承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