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文继辉与被告戴朝隆、被告贾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继辉,戴朝隆,贾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113号原告:文继辉,男,汉族。被告:戴朝隆,男,汉族。被告:贾丽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继辉与被告戴朝隆、被告贾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继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继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继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38元、征收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文继辉承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