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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占虎与当占福、马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占虎,当占福,马金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占虎,男,住甘肃省酒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马占虎之子),男,生于1986年7月18日,汉族,酒泉市巨龙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东路29号楼4-1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占福,男,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斌(当占福之子),男,生于1983年2月23日,汉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石化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十四居民区美林花园18幢3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秀,女,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委托诉��代理人:当斌(马金秀之子),男,生于1983年2月23日,汉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石化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十四居民区美林花园18幢39号。上诉人马占虎因与被上诉人当占福、马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占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振生审判员  吴克东代��审判员茹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