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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明勇、刘子安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勇,刘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1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杨明勇,男,1981年3月4日出生,36岁,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被执行人:刘子安,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45岁,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本院依据(2012)双流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移送执行杨明勇、刘子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明勇、刘子安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杨明勇、刘子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倩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