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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张国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755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国彬,男,汉族,1994年6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国彬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14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国彬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张国彬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