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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李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李年华,杨艳青,闵稳,余韵,杨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年华,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杨艳青,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李年华之妻。被执行人闵稳,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余韵,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杨红兴,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年华、杨艳清、闵稳、余韵、杨红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03号、第01004号、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年华、杨艳清、闵稳、余韵、杨红兴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03号、第01004号、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