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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聂恒凤与袁长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恒凤,袁长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51号原告:聂恒凤,女,1938年4月26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道理(系原告儿子),男,1960年9月20日生,住新沂市。被告:袁长道,男,1964年4月15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恒凤诉被告袁长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聂恒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恒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恒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聂恒凤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育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