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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军与被告刘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军,刘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014号原告:刘兴军。被告:刘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军与被告刘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兴军承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利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