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世伟与于洋洋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伟,于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伟。被执行人于洋洋。申请执行人李世伟与被执行人于洋洋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