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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世伟与于洋洋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伟,于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伟。被执行人于洋洋。申请执行人李世伟与被执行人于洋洋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