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金端、江西中体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端,江西中体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端,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江西中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金端与江西中体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中体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25406.66元,案件受理费419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中体传媒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6721.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