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实际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