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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凯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凯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970号原告: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619325Q,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法定代表人:张见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凯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6380904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中兴南路。原告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凯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秋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