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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黄志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黄志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04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郭琦,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志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黄志高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志高名下的银行存款159870.17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志高名下的银行存款159870.17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319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