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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红伟与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伟,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947号原告:何红伟,男,汉族。被告: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兴业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何红伟与绵阳豪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何红伟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