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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晓琴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琴,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罗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04行初41号原告赵晓琴,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国土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建凯,局长。委托代理人易霞,系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湘龙,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琴不服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赵晓琴于2017年6月21日以另寻途径解决相关问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琴负担。审 判 长  涂立宏人民陪审员  石妹玲人民陪审员  肖 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