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换芹与李玉景、呼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芹,李玉景,呼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744号原告:王换芹,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李玉景,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呼富海,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王换芹与被告李玉景、呼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换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换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换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计848元,由王换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潇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