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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克剑与新疆凌丰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剑,新疆凌丰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774号原告:刘克剑,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新疆凌丰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华祥六巷2号。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克剑与被告新疆凌丰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克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亚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