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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程与刘峰、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程,刘峰,徐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程,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徐淑兰,女,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东安微发厂202车间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162号刘程与刘峰、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430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