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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成福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张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成福,男,汉族,1949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申请执行张成福罚金一案中,我院(2016)渝0109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