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贺国梁与汪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梁,汪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040号原告:贺国梁,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汪振中,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梁诉被告汪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国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国梁负担。审判员 江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