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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贺国梁与汪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梁,汪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040号原告:贺国梁,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汪振中,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梁诉被告汪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国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国梁负担。审判员  江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