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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崔长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446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崔长顺,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本院民三庭与被执行人崔长顺诉讼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5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三庭于2017年2月9日向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名下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5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