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献红与胡修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献红,胡修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67号原告:宋献红,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莲,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胡修权,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宋献红与被告胡修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现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宋献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献红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献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献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