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陆长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陆长根,张桂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40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4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71868011-3。法定代表人陈俊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沉浮律师事���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源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4153-9。法定代表人陆长根。被执行人陆长根,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张桂宝,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陆长根、张桂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20314048.6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314048.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止)。二、如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执行人陆长根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桂宝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告知执行情况:经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桂宝名下无房产、土地,陆长根名下的位于昆山市XX镇XX新村XX幢的房产(建筑面积191.7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6)已被多家法院依次查封,被执行人查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德准公司名下的苏E×××××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10日),由于车辆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陆长根、张桂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