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尧快云与江西省金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快云,江西省金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434号原告尧快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金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金抚路。法定代表人杨园菊。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尧快云诉被告江西省金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省金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尧快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快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4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120元,由原告尧快云负担。审 判 长 帅美琴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