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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雪梅与被执行人李斌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邵雪梅,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李斌印,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邵雪梅与被执行人李斌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甘10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斌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雪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斌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李斌印自动履行1130元。本院认为,(2017)甘10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邵雪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斌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