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5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威,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太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威(准驾车型B2)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至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和平医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威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威身上有酒气,但其拒绝接受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民警遂及时将被告人杨威带至医院强制抽取了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杨威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2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另查明,被告人杨威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岑某、王某2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监控录像,车辆驾驶证与行驶证,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到案经过陈述笔录,网上核实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威自愿认罪,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