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毓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毓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79号罪犯李毓强,男,1993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浦城县。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做出(2011)浦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毓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做出(2012)南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18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闽07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毓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毓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