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行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玉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玉平。上诉人向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负连带责任,自2016年6月1日起到顺河片区x号地块x号楼x单元x户��置房屋验收合格并交房后90日止,每月支付陈玉平临时过渡费1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负担。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鲁0282行初37号行政裁定。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陈玉平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陈玉平上诉称,原审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告知上诉人向行政庭提交。行政庭收到起诉状后,告知上诉人不得告即墨市政府。上诉人按照行政庭的指示修改起诉状后再次提交,但行政庭不告知任何法定理由,就是不予立案,也不出具文书。上诉��为此上访后,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原审裁定书,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对上述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产生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状并没有说明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该当作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3年12月13日与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即墨顺河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屋补偿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第3项约定如逾期交房,逾期临时过渡费按15元/平方米支付给上诉人。现上诉人主张对方逾期未交房,故起诉请求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每月支付其临时过渡1575元。上诉人该情况属于对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履行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应依法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鲁0282行初3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判长 蒋金龙审判员 林 桦审判员 刘力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