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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廖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甲,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5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5月13日决定将本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廖甲饮酒后驾驶“苏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某乘邹某),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境内,沿S225线自东向西行至19km+200m处,与前方同向欧某驾驶的“金某”牌三轮电动车(车某乘耿某2、赵某2、赵某3)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死亡,耿某2、赵某2、赵某3、邹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廖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01mg/100ml。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欧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廖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廖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廖甲醉酒后驾驶“苏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某乘邹某),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境内,沿S225线自东向西行至19km+200m处,与前方同向欧某驾驶的“金某”牌三轮电动车(车某乘耿某2、赵某2、赵某3)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死亡,耿某2、赵某2、赵某3、邹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廖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01mg/100ml。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欧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廖甲与各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各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其行为取得各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2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1、廖某1证言、被害人邹某、耿某1的陈述、到案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勘查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7]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皖大禹司某{2017]毒检字第038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伤情介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有犯罪前科,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各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赔偿各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各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 鸿 雁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刘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廖甲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