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楼中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中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1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中兵,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义乌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09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5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中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中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楼中兵独自在义乌市胜利二区的租房内吃午饭,期间被告人楼中兵喝了四罐千岛湖啤酒,同日13时许结束。后被告人楼中兵和楼某等人在义乌市名景宾馆里玩,期间被告人楼中兵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同日15时31分,被告人楼中兵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家具市场门口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楼中兵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楼中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楼某、何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录像,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楼中兵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中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楼中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中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