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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88号罪犯何峰,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峰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052.5分。截止2017年2月获表扬6次。本次减刑向本院履行财产性判项55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33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