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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魏贤林、吴文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魏贤林,吴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7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李晓,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魏贤林,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贤达铸造厂厂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吴文海,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鹰造纸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魏贤林、吴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魏贤林、吴文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贤林、吴文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