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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科平与王家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平,王家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991号原告:杨科平,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宽,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杨科平与被告王家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科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科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科平负担。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