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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骅、吴娜诉王漪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骅,吴娜,王漪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33号原告:王骅,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原告:吴娜,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彪,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漪钒,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xxx。原告王骅、吴娜与被告王漪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骅、吴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骅、吴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骅、吴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由原告王骅、吴娜承担。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