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朱宏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朱宏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9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84号。负责人苏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宏立,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朱宏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负担。审判员 宋治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朵莲 来源:百度“”